前 言

    1. 定義
      1. 在本規例中 ─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本商會〞 指本組織章程細則標題所指之公司;
        〝公司條例〞 指《公司條例》 (第32章);及任何法例規定的修改;
        〝印章〞 指本商會的印章;
        〝C表〞 指公司條例附表1之C表;
        〝秘書〞 指獲理事會委任以履行本商會秘書職責的任何人;
        〝登記冊〞 指依照公司條例備存的成員登記冊;
        〝會員〞 指依照本細則被接納為本商會成員而其姓名並出現於登記冊之人;
        含單數意義的文字亦包括復數意義,反之亦然;
        含男性意義的文字亦包括女性意義;
        含人之意義的文字亦包括團體;
        凡提述公司條例之任何條款之處,應指經公司條例修改而於提述當日仍然有效的該條款;
        公司條例所定義之詞彙須照其定義解釋。
      2. 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C表內之條款將不適用。

      會 員

    2. 本商會不限制擬登記的會員人數。
    3. 組織章程大綱內簽署的股份認購人及根據本細則所接納為會員的其他人,均為本商會的會員並須登記入登記冊內。
    4. 本商會由車行會員、車主會員及經紀會員組成。
      1. 車行會員
        1. 車行會員必須為香港註冊並以經營的士小巴為主要業務之車行或公司。
        2. 凡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車行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格,經本商會一位資深會員( 入會超過一年或以上者 )介紹,及兩位現任理事推薦,方可呈報本商會理事會審批。
        3. 凡批准加入本商會之車行會員,必須委派一人為其代表人於本商會登記,並繳交入會費港幣柒千元正(HK$7,000.00)及該年度應繳之會員月費每月港幣伍佰元(HK$500.00) (定期每年收費兩次,每次預繳半年月費)。
        4. 入會費及會員月費可根據理事會議決而修訂。 凡過期未繳交會員月費之會員,其會員服務將即時被終止,逾期達一個月者,其會員資格將被取消,必須重新申請方可恢復會籍。
        5. 車行會員之代表人享有會員大會的投票權及推選理事會理事的選舉權;入會滿一年或以上者,可享有理事會被選舉權。
      2. 車主會員
        1. 車主會員必須是香港註冊之的士小巴牌照持有人。
        2. 凡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車主會員者,須填具入申請表格向相熟之車行會員提出申請並繳交入會費港幣壹拾元正 (HK$10.00),由有關之車行會員審批後呈報本商會存案及登記。
        3. 車主會員原則上是本商會向本行業基層單頭車主及司機了解情況、聽取意見的媒介及橋樑,使本商會在本行業中更具廣泛的代表性。 車主會員不得參與本商會之會務運作,沒有投票、選舉或被選舉之權利,亦無權享有本商會的任何資產,但可以獲得贊助參加由本商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4. 車主會員無須繳交會員月費。 入會費可根據理事會議決而修訂。
      3. 經紀會員
        1. 經紀會員必須熟悉本行業,但並非車行東主、車行職員或本商會車行會員代表人。 經紀會員祇作為本商會車行會員各項交易之中間人。
        2. 凡申請加入本商會成為經紀會員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格,並由一位車行會員作為介紹人,呈交本商會理事會審批。
        3. 凡經本商會審核批准之經紀會員,必須繳交經紀入會費港幣伍仟元正(HK$5,000.00)。經紀會員為本商會之車行會員所完成之每一項交易,須向本商會繳交行政服務費港幣貳拾元正(HK$20.00)。
        4. 入會費及行政服務費可根據理事會議決而修訂。
        5. 經紀會員將會擔當本商會車行會員各項交易之中間人,並會收取買賣雙方之佣金。 如在入會3個月後,經紀會員仍無法達成交易中間人之責任,本商會有權請其自動退會,其所繳交之入會費亦不會發還。
        6. 經紀會員不得參與本商會之會務運作,沒有投票、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亦無權享有本商會的任何資產,但可以免費或獲得資助參加由本商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7. 經紀會員必須遵守本商會所定下之經紀守則,凡違反守則者,經理事會查明屬實,本商會即有權取消其經紀會員資格及開除會籍,其所繳交之入會費及行政服務費一概不會發還。

      本商會會員,包括車行會員、車主會員及經紀會員,倘有妨礙會務進行者、或損害本商會之利益者、或假借本商會名義向外公開發表言論或文章而令本商會名譽受損者、或觸犯或牽涉任何罪行影響本商會名譽者,經理事會查明確實,本商會即有權取消其會籍,終止其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

      本 商 會 之 附 例

    5. 理事可不時以蓋印文件制訂有關本商會的附例,及可隨時以類似方式修訂或更改任何如上所述制訂的附例。所有如上所述制訂及在當時有效的附例對本商會各會員均有約束力,並具有全面效力;本商會在此明確聲明以下各項均須被視為本細則所指有關本商會附例的項目:
      1. 加入本商會成為會員的資格;
      2. 獲接納為本商會會員的條件;
      3. 有權成為本商會終身會員的情況;
      4. 本商會會員入會費( 如有 );
      5. 本商會會員應付的年度、季度或其他費用或付款;
      6. 榮譽會員及訪客;
      7. 本商會會籍( 不論終身與否 ) 的終止方式;
      8. 賦予本商會會員的權利與特權;
      9. 有關本商會會員的資格、限制及條件;
      10. 與任何其他會所或協會達成的互惠或其他事宜的安排;
      11. 管理本商會的會員或理事,任何該等會員或理事的委任、辭退、資格、喪失資格、職務、職能、權利及特權;
      12. 會籍的暫時終止。

      上述附例均不得違反本細則第4條之規定。

      會 員 大 會 通 知 書 及 其 議 事 程 序

    6. C表內第4至第第9條及第12條至第18條之規定適用於處理本細則內有關事宜。
    7.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出席,包括車行會員、車主會員及經紀會員。
    8. 在任何大會上,除非有構成法定人數的會員出席並繼續出席至會議結束,否則不得在會上通過任何決議;除章程細則另有規定外,如有超過半數的全體車行會員親自出席,即構成法定人數。
    9. 如在指定的會議時間之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而該會議是應會員的請求而召開的,該會議即須解散;如屬其他情況,該會議須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時間地點舉行,或延期至理事所決定的其他日期、時間及地點舉行,惟必須在七至二十一天內舉行;如在指定的延會時間之半小時內,未有法定人數出席,則出席的車行會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10. 會員大會議決之事項,必須得到67%出席車行會員投票贊成方可被通過。
    11. 任何車行會員均有權要求召開會員大會,但必須事先得到30%或以上之車行會員支持方可被接納。

      會 員 的 投 票

    12. 每名車行會員均有一票。
    13. C表第20條之規定適用於精神不健全之會員。
    14. 除非已繳清其應向本商會繳付的款項,否則任何車行會員均無權在任何會員大會上投票。
    15. 在以投票方式進行的表決中,車行會員可親自或由代表代為投票。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由委任人或由委任人以書面妥為授權的受權人簽署;如委任人為法團,則該份文書須蓋上印章,或由一位妥為授權的高級人員或受權人簽署。代表本身無須為本商會會員。
    16. C表第24,25及26條之規定適用於有關代表文書的簽署、存放、有效性及內容。
    17.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當作已授權代表可要求或參與要求以投票方式表決。

      法 團 由 代 表 在 會 議 上 代 其 行 事

    18. C表第29條之規定適用於凡屬本商會會員的任何法團。

      理 事

    19. 理事會為本商會之領導核心。理事人數基本上定為13人,另候補理事2人。每屆之理事人數由理事會按需要而決定,但最多不可超過19人。
    20. 所有候選之理事,須經過全體車行會員提名及投票選舉。最高票數的候選人應當選為下 屆理事及候補理事,任期3年。
    21. 理事會設有會長及副會長(人數不限,按需要而定),理事長1位、副理事長2位、司庫2位、公關2位、康樂2位、福利1位及稽核1位,合共最少13位理事。
    22. 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及應屆名譽會長:-
      1. 永遠榮譽會長

        凡對本行業或本商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包括贊助本商會營運基金達港幣貳拾萬元(HK$200,000.00) 或以上者,並由本商會具函邀請其加入本商會成為永遠榮譽會長。 永遠榮譽會長不參與本商會之會務運作。

      2. 永遠名譽會長

        凡對本行業或本商會有莫大貢獻之人士,包括贊助本商會營運基金達港幣壹拾萬元(HK$100,000.00) 或以上者,並由本商會具函邀請其加入本商會成為永遠名譽會長。 永遠名譽會長不參與本商會之會務運作。

      3. 應屆名譽會長

        凡對本行業或本商會有貢獻之人士,包括贊助本商會營運基金達港幣貳萬元(HK$20,000.00) 或以上者,並由本商會具函邀請其加入本商會成為應屆名譽會長。 名譽會長不參與本商會之會務運作。

    23. 下列人士為首任理事:-

      黃錦波

      唐躍峰

    24. 理事的酬金,須由本商會不時在會員大會上以普通決議訂定。

      理 事 的 權 力 及 職 責

    25. 本商會的業務須由理事管理,理事可支付本商會一切有關其成立及註冊所引致的開支以及一切有關其事務之費用。理事長負責及主持會務運作。 理事可行使未為公司條例或本細則所規定須由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行使的一切權力,但須受公司條例或本細則的條文所規限,以及須受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訂明並且與前述條文並無矛盾的任何條文或規例所規限;但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所訂立的任何規例,不得使理事在該規例訂立前所作的本屬有效的行為失效。
      1. 理事須安排有關下述事項的會議紀錄於預置簿冊內:
        1. 理事就高級人員所作出的一切委任;
        2. 每次理事會議出席理事的姓名;
        3. 所有在本商會及理事會議上作出的決議及該等會議的議事程序。

        而每位出席理事會議的理事均須於就上述事項而備存的簿冊內簽名。

      2. 理事可按其認為合適的任期、酬金及條件委任本商會秘書,如此獲委任的秘書亦可由理事罷免。Gold Verge Limited 為本商會的首任秘書。

      借 貸 權 力

    26. 理事可行使本商會的一切借貸權力,及按揭或扺押本商會的業務及財產或其中的任何部份,以及可發行債券、債權股證及其他證券,不論是純粹為此等證券而發行,或是作為本商會或任何第三者的任何債項、債務或義務的擔保而發行。

      理 事 資 格 的 取 消

    27. 理事如有下述情形,即須停任理事職位:-
      1. 未得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同意而擔任本商會的任何其他獲酬的職位;或
      2. 破產或與其債權人概括地達成債務償還安排或債務重整協議;或
      3. 由於根據公司條例第157E或157F條作出的取消資格令被禁止出任理事;或
      4. 精神失常或不健全;或
      5. 以書面通知本商會辭去理事職位;或
      6. 無書面通知缺席理由而連續缺席三次理事會議;或
      7. 直接或間接在與本商會所訂立的任何合約中有利益衝突,但未有以公司條例第162條所規定的方式宣布其利益衝突的性質。

      任何理事不得就其具有利益衝突的任何合約或就任何由此引起的事項作出表決;如作出表決,則其票數不得被點算。

      理 事 的 輪 換

    28. 所有理事均可再候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及理事長可無需選舉而成為下屆理事委員會之理事。 理事長最多祇可連任兩屆,期滿自動升為副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成績超卓者,理事會可推舉其成為下屆會長,會長及副會長可無限期連任至退休為止,副會長可兼任理事長或各職能理事。 各理事之職位均按其所長互相推選而委任,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則一定要由資深理事( 曾任理事超過三年或以上者 )出任,凡新任理事者祇可先出任各職能理事之職。
    29. 理事會內的任何臨時空缺可由候補理事填補,但獲委任的理事,其卸任日期為假設他等 同於該被替代理事最後一次當選為理事之日而應卸任的日期。
    30. 本商會可藉特別決議,在理事任期屆滿前將其罷免,並可於會員大會上藉普通決議委任其他人替代其為理事。 如此獲委任的人,其卸任日期為假設他等同於該被替代理事最後一次當選為理事之日而應卸任的日期。

      理 事 的 議 事 程 序

    31. 會議的C表第49至55條之規定適用於其他有關本節事宜。
    32. 理事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五人。
    33. 理事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 理事如認為適合,可舉行會議以處理事務、將會議延期及以其他方式規管會議。在任何會議上產生的問題,須由出席理事之過半數票決定。 任何理事可( 而秘書應理事的請求須 ) 於任何時候召集理事會議。對於當時不在香港的理事,無須向其發出理事會議通知書。
    34. 會長及副會長於理事會議決事時具投票權。

      印 章

    35. 任何文書除理事會以決議方式授權並由理事為此而委派的人士在場及簽署外,均不得蓋上本商會的印章。

      賬 目

    36. 理事須就下列項目安排備存妥善的賬簿:-

      本商會一切收支款項,以及與該等收支有關的事項;

      本商會貨品的一切銷售及購買; 及

      本商會的資產及負債。

    37. 賬簿須備存於本商會的註冊辦事處內,或備存於理事認為合適的其他一處或多於一處地點,並且須經常公開讓理事查閱。
    38. 理事須不時決定應否公開本商會的賬目及簿冊或其中的任何一種以供非理事的會員查閱,及公開讓其查閱的範圍、時間、地點,以及根據何種條件或規例而公開讓其查閱;任何會員( 並非理事者 ),除獲法規授予權力或獲得理事或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批准外,均無權查閱本商會的任何賬目、簿冊或文件。
    39. 理事須不時按照公司條例第122、124及129D條,安排擬備上述各條所述的損益表、資 產負債表及報告書,並安排將其提交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省覽。
    40. 提交本商會在會員大會上省覽的每份資產負債表( 包括法律規定附錄於表後的每份文件 )的文本,連同理事報告書文本及核數師報告書文本,須於舉行會員大會前至少14天,送交所有有權接受本商會會員大會通知書之人士。

      核 數

    41. 核數師的委任及其職責的規管,須按照公司條例第131、132、133、140、140A、140B及141條的規定進行。

      通 知

    42. 本商會向任何會員發出的通知,可面交該會員,或以郵遞方式送交該會員或送交該會員的登記地址或( 如該會員在香港沒有登記地址 )送交該會員為使本商會得以向其發出通知而向本商會提供的香港地址( 如有的話 );凡藉郵遞送交的通知,如載有該通知的信件已恰當註明收件人地址、預付郵資及已經郵寄,於郵寄後48小時已屆滿之時,即當作已完成該通知送達。
    43. 本商會向任何在香港沒有登記地址或沒有將地址通知本商會的會員發出的通知可將該通知展示於本商會的註冊辦事處內,於48小時屆滿之時即當作已完成該通知的送達。
    44. 每次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均須按上文所許可的方式給予每名會員,但未曾為使本商會得以向其發出通知而向本商會提供香港地址的會員( 在香港並無登記地址的會員 )除外。除上述的人士外,其他人均無權接收大會通知書。

      補 償

    45. 本商會的理事或其他高級人員或職工在其以本商會理事、高級人員或職工的身份簽署或處理任何合約或契約時,或以任何方式解除其職務時,所招致或須負責的所有費用、損失及支出,均須由本商會負責補償,並須隨即於本商會的財產設定以該補償數額為限的留置權。 此留置權享有優先於會員間的所有其他索求的權利。

      本 商 會 之 資 產

    46. 本商會之資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
    47. 本商會的理事或任何會員均不得擅自將本商會之資產轉押他人或擅自變賣。
    48. 若需要將本商會之資產抵押或託管或變買時,須由會員大會決定,並須有出席車行會員三份之二人數贊成。
    49. 所有本商會之契據文件、印鑑、存款及一切傢具,均須妥為管理,每屆選任理事交接,均須列明點驗清楚。
    50. 在結束本商會時,本商會之資產及剩餘之資金在清還所有債務後,必須全部撥捐本地慈善機構。

      章 程 修 改

    51. 會員大會可隨時通過決議修訂或更改本章程。 但任何費用之修訂或更改,包括入會費或會員月費,則可根據理事會議決而修訂。

簽署的股份認購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描述

黃錦波 (Wong Kam Por),商人,地址為香港銅鑼灣道126號地下。
唐躍峰 (Tong Yeuk Fung) ,商人,地址為香港興發街50號地下。
日期 : 一九九四年七月三十日

上開簽署的見證人,

蘇偉漢(So Wai Han)
文員
香港中環皇后大道中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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